原告段磊诉被李开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7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2334号

原告:段磊,男,1997年4月10日生,住桦甸市。

被告:李开宇,男,1983年10月3日生,住桦甸市。

原告段磊与被告李开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段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段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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