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庆喜,公主岭市博金物业有限公司蓝天别苑管理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7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1075号

原告:姚庆喜,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市博金物业有限公司蓝天别苑管理处。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庆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陈东

二0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施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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