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0号周艳靖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8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630号

原告:周某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孔某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以孔某某外出无法参加诉讼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审判员  赵宏国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 坤

(此件共1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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