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同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8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2340号

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洪刚,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同民,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住桦甸市。

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同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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