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华,徐良,常凤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8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1645号

原告:李淑华,女,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常凤芳,女,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徐良,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原告负担545元。

审判员  陈东

二0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施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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