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9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22民初3410号

原告:邹某某,现住农安县。

被告:孙某某,现住农安县。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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