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春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9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234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楼62层。

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董事长。

被告长春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4848号605室。

法定代表人任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二O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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