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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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17:0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624号

原告孙某某,女,鄂温克族,1959年5月15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苏某某,男,汉族,1956年7月18日出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二Ο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牧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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