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晓飞与于井军、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7:0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5民初1559号

原告:于晓飞,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

被告:于井军,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同志街建政路155号同建小区小三层。

原告于晓飞诉被告于井军、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晓飞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晓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晓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于晓飞负担。

审判员  翟 君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东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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