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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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17:0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335号

原告季某某,女,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刘某,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某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二O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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