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诉孟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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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17:01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771号

原告:卢某,女,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

被告:孟某,男,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 判 长  孟 辉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代理审判员  孙晓晶

二Ο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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