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7:0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590号

原告:侯某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杨某某,41岁,蛟河市人民医院医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侯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侯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钰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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