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哲与李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6 17:41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21民初1096号

原告:金龙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长涛,永吉县岔路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信。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龙哲与被告李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龙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金龙哲负担。

审判员  于世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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