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6 17:41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699号

原告:韩某某,女,汉族,31岁。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3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韩某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韩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林程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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