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海东诉孟宪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6 17:41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1196号

原告:陶海东,男,1983年9月30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孟宪宏,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陶海东与被告孟宪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海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陶海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86元,由原告陶海东负担。

审 判 长  魏清华

代理审判员  石 静

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鹏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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