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云龙诉被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沙信用社姓名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6 17:41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2299号

原告:徐云龙,男,1977年10月2日生,住桦甸市。

被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沙信用社,住所地:桦甸市。

负责人:于显峰,主任。

原告徐云龙与被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沙信用社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徐云龙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云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徐云龙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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