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素梅诉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6 17:41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1877号

原告:何素梅,女,1961年3月29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刘艳梅,女,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素梅与被告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素梅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素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素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素梅负担25元,余款退回。

代理审判员  王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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