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一红与李春子、吉林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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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6 17:41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611号

原告:金一红,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 唐延年,吉林佰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子,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宋英花,李春子女儿,住吉林市。

第三人:吉林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于瑞德,支队长。

原告金一红与被告李春子、第三人吉林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金一红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一红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一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已交纳)由原告金一红负担。

审 判 长  赵雅平

人民陪审员  刘延涛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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