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一红与李春子、吉林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611号
原告:金一红,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 唐延年,吉林佰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子,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宋英花,李春子女儿,住吉林市。
第三人:吉林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于瑞德,支队长。
原告金一红与被告李春子、第三人吉林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金一红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一红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一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已交纳)由原告金一红负担。
审 判 长 赵雅平
人民陪审员 刘延涛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