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吉江与刘会荣、曲霞、曹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6 17:41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559号

原告:李吉江,住吉林市。

法定代理人:李洪明,住吉林市。

被告:刘会荣,住吉林市。

被告:曲霞,住吉林市。

被告:曹继成,住吉林市。

原告李吉江与被告刘会荣、曲霞、曹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吉江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吉江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吉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交纳)由原告李吉江负担。

审 判 长  吴 艳

审 判 员  赵雅平

代理审判员  邱连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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