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文与李成祥浦津洁刘冬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2033号
原告:刘贵文。
被告:李成祥。
被告:浦津洁。
被告:刘冬茂。
原告刘贵文与被告李成祥、浦津洁、刘冬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贵文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95元、公告费120元,共计1015元,由原告刘贵文负担。
审 判 长 田艳华
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
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