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庆吉与徐艳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513号
原告:孔庆吉,住吉林市。
被告:徐艳芝,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庆吉与被告徐艳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庆吉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庆吉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庆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原告孔庆吉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方景俊
人民陪审员 孙小平
人民陪审员 汪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