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庆吉与徐艳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6 17:41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513号

原告:孔庆吉,住吉林市。

被告:徐艳芝,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庆吉与被告徐艳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庆吉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庆吉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庆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原告孔庆吉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方景俊

人民陪审员  孙小平

人民陪审员  汪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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