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霞、周明经诉陈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6 17:41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771号

原告:王凤霞,住敦化市。

被告:周明经,住敦化市。

被告:陈立平,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霞、周明经诉被告陈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霞、周明经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凤霞、周明经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凤霞、周明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7元(缓交5753.5元),减半收取57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俊杰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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