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化琴与罗春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6 17:43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94民初869号

原告:王化琴,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罗春玲,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琴与被告罗春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化琴于 2016年9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春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化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化琴撤回对被告罗春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00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王化琴负担。

审判员  郑洪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鹏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