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超申请宣告陈海洋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6 17:43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94民特5号

申请人:陈超,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郑海鸥,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海洋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陈超于 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陈超作为本案的申请人,其要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超撤回申请。

审判员  郑洪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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