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光与德惠市同太乡胡家粉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6 17:4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3民初3381号

原告:李春光,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同太乡胡家粉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咸志江,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德,该村会计。

原告李春光与被告德惠市同太乡胡家粉房村村民委员会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李春光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春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李春光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李春光。

 

代理审判员  孙 扬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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