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祥与刘福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6 17:4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1562号

原告:刘国祥,男,汉族,1934年4月6日出生,农民,住址:农安县。

被告:刘福双,男,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农民,住址:农安县。

原告刘国祥诉被告刘福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 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刘国祥于2016 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 元,减半收取计50.00 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初春光

代理审判员  何 妍

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馨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