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万国与吴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6 17:43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3361号

原告:祝万国,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吴艳华,现住农安县合隆镇。

原告祝万国与被告吴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万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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