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荣与张桂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6 17:4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3民初2616号

原告:刘福荣,女,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张桂成,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刘福荣与被告张桂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刘福荣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福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0元,减半收取445.00元及邮寄费112.00元由刘福荣负担,返还刘福荣445.00元。

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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