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希伟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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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6 17:4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终26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希伟,男,195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刘宏威,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廊坊市广阳道20号中太大厦。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丽曼,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希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吉011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已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5.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郭 智

代理审判员  徐 锐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千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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