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与吴亚杰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6 17:44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999号

原告:张月,女,198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吴亚杰,女,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诉被告吴亚杰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立春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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