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瑞达盛嘉商贸有限公司与李艳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6 17:44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1312号

原告长春市瑞达盛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青岗路63号台北商贸大厦一层。

法定代表人孙浩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博,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默,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艳会,女,1979年8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瑞达盛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艳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李艳会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李艳会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市瑞达盛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00元退回原告长春市瑞达盛嘉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玉莲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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