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雅君与谭孝国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6 17:44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1151号

原告:邵雅君,女,195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谭孝国,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雅君诉被告谭孝国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雅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24.00元减半收取846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立春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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