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与贾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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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6 17:4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终2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净苑小区(北区)3栋。

法定代表人:庄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非,男,1985年4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上诉人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 智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代理审判员  徐 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千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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