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清玉与张锐、王嘉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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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6 17:44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1909号

原告:罗清玉,女。

被告:张锐,男。

被告:王嘉娇,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清玉与被告张锐、王嘉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清玉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清玉申请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清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罗清玉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伟宏

审判员  李慧媛

审判员  王 晶

二O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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