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涛与戴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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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6 17:44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952号

原告:闫涛,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戴晶,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涛与被告戴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秦 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昊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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