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杨黔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9 22:17
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33xxxx。

地址:遵义市大连路曹家大院。

法定代表人:李小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健民,男,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公司员工。

被告:杨黔遵,男,住遵义市上海路。

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黔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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