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某,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蔡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30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 判 长 唐 凤
人民陪审员 冉吉祥
人民陪审员 陈能建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明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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