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双杨与杨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0 03:21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719号

原告:卜双杨,住山东省乐陵市。

委托代理人:王敏,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志,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刘立新,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卜双杨与被告杨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双杨于2016年7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互不追究,各自损失自行承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卜双杨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卜双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4.00元由原告卜双杨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潘 威

审判员  常 静

审判员  赵雅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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