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建伟与李振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0 03:22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279号

原告:杜建伟,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郭双权,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巍,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伟与被告李振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建伟于2016年8月25日以自行和解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建伟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杜建伟负担。

审判员  潘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扬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