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百艳与牛淑华、赵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0 03:22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1435号

原告:沙百艳,女,回族。

被告:牛淑华,女,汉族。

被告:赵文清,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百艳诉被告牛淑华、赵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百艳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百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00元,由原告沙百艳承担965.00元,退回原告沙百艳965.00元。

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