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雅凤与孙绍文、白春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0 03:22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347号

原告:刘雅凤,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于艾岑,女,汉族,吉林市船营区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孙绍文,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白春光,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负责人:张硕,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吉祥,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雅凤与被告孙绍文、白春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雅凤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绍文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雅凤以不要求被告孙绍文承担赔偿责任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雅凤撤回对被告孙绍文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东来

人民陪审员  王丽敏

人民陪审员  郑桂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申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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