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国辉等诉赵红梅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0 03:23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1927号

原告:邱影。

原告:郝国辉。

被告:赵红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影、郝国辉诉被告赵红梅互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影、郝国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800元,由原告承担400元;其余4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贾志忠

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

人民陪审员  刘 洁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一涵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