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山与敦化市官地镇腰会村村民委员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0 03:23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401号

原告:黄玉山,住敦化市。

被告:敦化市官地镇腰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敦化市官地镇腰会村。

法定代表人:杨传军,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黄玉山诉被告敦化市官地镇腰会村村民委员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2016年9月1日,黄玉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玉山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玉山负担。

审判员  高宝兴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臧 林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