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艳波与被告双辽市风光地产中心店居间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0 03:23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82民初1955号

原告冯艳波,男,1978年9月15日生,蒙古族,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史蓝鹰,女,1960年11月16日生,蒙古族,退休教师,住双辽市。

被告双辽市腾飞风光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辽南街钰城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艳波与被告双辽市风光地产中心店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艳波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伟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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