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馨与姜文艳、第三人李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0 03:23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936号

原告张艺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凤,系原告张艺馨母亲。

被告姜文艳。

第三人李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艺馨与被告姜文艳、第三人李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艺馨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艺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艺馨撤回对被告姜文艳及第三人李龙的起诉。

审判员  尹国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艾红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