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辽市兴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国华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0 03:23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82民初1972号

原告双辽市兴安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迎春街1610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景林,经理。

被告武国华,男,45岁,汉族,个体,住双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兴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双辽市兴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伟

二0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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