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馨予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0 03:24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2民初500号

原告张馨予,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馨予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馨予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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