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颖与长春欧亚卫星路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0 03:24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2民初2744号

原告:周锐,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长春欧亚卫星路超市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冯玉英,经理。

原告徐颖与被告长春欧亚卫星路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白宇峰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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