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凤立,张小光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20 03:25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2245号

原告:郭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张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有调解的可能,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建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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