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与被告侯维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0 03:25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1574号

原告: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汤世英。

委托代理人:孙基敏。

被告:侯维军。

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诉被告侯维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苗迪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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